“法之为先,明法理而后明律。唯” 的翻译

法之为先,明法理而后明律。唯 . 翻译
文言文
法之为先,明法理而后明律。唯先明法理,会而通之,方能折衷而归一法。匠万物者,以绳墨为正,驭大国者,以法理为本,是以历代明君,莫不资法理以成化,明刑赏以树功者也。法理学之本,并非起源于西方,中国之历代皆有法学之大家,其既论法理,又博采众家之长。治国之术,素行之礼,教者言饰于外,法家学御于内者“共治”。历朝历代皆重礼教兼采法理,尽法之法,而德教之所用也。夫修律非覆礼也,兼采近世最新之良法,而仍不忘我国历代相袭之礼教民情。
予谓修改法当沟通新旧,融汇中西,中西学皆有可取之处,宜兼采中西之旨。吾非数质忘祖,一味高西法;亦非门之见,一味弃西法。修律须合古今,甄采中西。日本明治维新以西化,亟学西国之法,日本法学之盛,使其日益盛,民益富。由日本强国之卒,可见西方各国之良规确有可学之实。

中文
法的为先,第二法律然后明律。只有先明确法律,而与之会合,方能折衷而归一法。匠万物的,以法律为正,治理大国的,以法律为本,因此历代君王,没有不借助法律来教化百姓,明刑赏来建立功业的原因。法理学的根本,并不是起源于西方,中国的历代都有方法学的大家庭,他已经谈论法理,又博采众家之长。治理国家的方法,平素行的礼,教的话掩饰在外,方法家学御在内的“共治”。历朝历代都重礼教兼采法律,全部法律的方法,而道德教育的作用。那修律不是颠覆行为,参考近代最新的好方法,但仍不忘了我国历代相袭的礼仪教化民心。
我对修改法律应当沟通新旧,融汇中西,中西方学者都有可取的地方,应该兼采中向西的宗旨。我不是数质忘祖,一种高西法;也不是门的出现,一味弃西法。修律必须结合古今,甄采中西。日本明治维新以西方化,快速学习西方国家的方法,日本法学的兴盛,使这一天越来越大,人民更加富裕。由日本强大国家的士兵,可以看出西方各国的良规确实有可以学习的事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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